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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让预付式消费不再“退费难”

2025-06-01 09: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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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让预付式消费不再“退费难”

  根据消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二款)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第三款)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2022年12月,石家庄市消费者边女士被某理发店人员拦住推销其理发业务,后跟随此人到店进行剪发体验。店内人员吹嘘其理发师水平极高、全国知名,能承接全方位形象设计,边女士当即办了一张16888元的会员卡。当晚,边女士的家人和朋友都说其头发剪得不好。第二天,边女士到店退卡,经营者刘某拒绝退款。2023年1月3日,该店铺搬迁并张贴告示通知会员可前往另一店理发。此后,边女士多次要求刘某退款,均未解决。2023年6月,边女士到省消保委投诉,要求退回预付卡余额14608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此为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根据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无论基于何种原因,经营者的撤店行为导致了理发服务合同无法在原址履行,消费者有权请求返还预付款余额。因为撤店行为是经营者违约,因此经营者无权要求消费者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崇礼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联系酒店负责人,其表示已在网站预订页面注明“一旦订房成功不能退款”,刘女士由于个人原因取消订房是其单方面行为,应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消保委工作人员耐心向酒店负责人讲解了我国消法,表示酒店单方面不予退款的声明违反公平合理原则,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有限制消费者权利或免除经营者义务的嫌疑。诚然刘女士有违约行为,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她所支付的价款是全部房费而非定金,酒店不能扣除其所有钱款,且她已经提前通知经营者退订,并不影响房间再次销售。最终,酒店同意给消费者退回全款436元。

  根据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酒店不允许转让、概不退款的声明对消费者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此等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自行车变速功能不能正常转换的问题,属于明显的性能故障,并且发生在购买的第二天,所以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邢台市消保委调查,29日当天,销售人员告知消费者,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买车,最终车价是16.9万元,之前承诺的15.5万元落地价只包含购置税、车船税、牌照、保险和贷款首付等费用,1.4万元的贷款利息需要消费者在分期付款时支付。消费者辛某认为,与4S店谈价格的时候,销售人员知道他将要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买车,所以,其承诺的落地价15.5万元,理应包含所有费用,提车的时候再加价属于价格欺诈。4S店负责人辩称,给消费者承诺的15.5万元落地价,不包含后续消费者自己支付的贷款利息,这都是常识,不存在价格欺诈。经多次沟通、协调,双方于11月1日,签订《投诉调解协议书》,4S店为消费者办理退款退车。

  本案中,双方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是对汽车“落地价”理解有分歧。消费者理解的汽车“落地价”是指包括了汽车基础价格以及额外的税费、上牌和保险等全部费用。经销商所讲的“落地价”是指消费者交给经销商的全部费用(贷款利息另交给贷款机构),不宜认定为消费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4S店经营者对于交易过程中有可能产生争议的事项,特别是对购买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价格因素,有义务向消费者解释清楚。因为4S店解释不到位,致使消费者对“落地价”存在重大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经营者应退车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消防大队出具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本案事实的重要证据,对明确责任起到关键作用。经过合理测算由厂家给予更换新空调,赔偿房屋装修、家具财产等损失共计23000元的补偿是比较合理的。

  消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中,保险公司推销员违反诚信经营的原则,其所宣传并让消费者理解的保险条款内容与协议书上的内容不一致,涉嫌误导消费者,骗取消费者购买该保险。另外,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的权益、排除经营者自身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根据消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消费者在电话咨询保单内容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有辱骂言语,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应当退还消费者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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